国外单身证明中文翻译

2020-12-11 19:53:50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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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大量的国外友人来到中国,工作学习生活甚至被中国良好的人文风景吸引,决定定居在中国结婚生子,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根据民政部2018年披露的数据显示,近十年来(2008年到2018年),每年涉外与涉华侨、港澳台婚姻件数加总都在4-5万之间波动;涉外婚姻中,婚姻一方为内地居民女性的数量在近十年来逐步减少,2018年,数据显示“外娶”数量十年来首次高过“外嫁”数量。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依照中国的法规就属于“涉外婚姻”。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为外国国籍的婚姻。涉外婚姻法律问题主要涉及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问题。涉外婚姻关系的处理通常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问题。

涉外婚姻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由此可见,我国对于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结婚问题,采用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结婚的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均以婚姻缔结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具体说来,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结婚的,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境外结婚的,适用当地国家(地区)法律的规定。在后一种情况下,被当地国家(地区)确认有效,我国法律亦认其为有效。当然这种承认是以不违背我国《民法通则》的社会公共利益保留条款为前提的(这是适用外国法和国际惯例的基本要求)

涉外婚姻登记双方需要准备的材料:

1、中国公民应持下列证件: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的记有本人基本情况和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以下证件: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如外国人一方为在华侨民,须持下列证件: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对证明的要求与上述中国公民一方须持的第二类证件相同。

4、港澳同胞:(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2)我司法行证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确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3)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交12项规定的证明。

备注:“婚姻状况证明”“从未登记结婚声明书”“无结婚障碍证明书”“单身证明”主要指外籍人员母国出具证明其未婚(单身)的证明文书,各国叫法不同。

婚姻登记条例并没有要求当事人双方提供婚史材料,但是在操作当中,婚姻状况声明书要求注明是离婚、丧偶还是未婚(有客户因标注不清楚而被退回的现象,需格外注意)。

国外单身证明中文翻译的出具

1、国外单身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作为外文材料,为了保证涉外资料原件与翻译件的一致性,各国使领馆、公检法、工商局、外汇管理局、税务局、劳动局、教育局、公证处、婚姻登记处等国家机关单位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需要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盖章证明。

2、涉外婚姻中外文单身证明须由国内有资质的专业翻译公司出具中文翻译件,不得由私人出具。(国内有资质的专业翻译公司,指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内包含翻译服务类目的机构。)

3、专业翻译公司出具的单身证明中文翻译件会加盖翻译公司专属印章,加盖印章的中文翻译件是翻译机构对翻译件内容与原件内容一致性的确认,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专业翻译机构拥有多种专属印章,包括:中文公章,中英文双语公章,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的13位编码翻译专用章和涉外专用章。)

4、专业翻译公司出具的单身证明翻译件,会在纸质版文件的基础上附带翻译公司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便于涉外婚姻登记处审核翻译公司的翻译资质,存档备案。

5、翻译公司收费一般按照张数收费,各国出具的单身证明文书页数不同,具体应咨询翻译公司进行报价,因语种难度不同收费可能略有提高。